查看原文
其他

两代孕中介为百万元管理费闹上法庭,法院:不正当利益不予保护!

乐清法院 2023-01-21

近段时间

代孕相关话题多次登上热搜

众多“畸形”案例震惊了全社会

再次引发了民众对背后

更深层次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思考



本期以案释法

为大家带来一起与“代孕”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







因合作关系破裂,一代孕中介竟将另一代孕中介诉至法庭,要求返还百万元管理费!近日,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张某从事第三方生殖咨询服务工作,名下有一家为消费者对接国内外代孕渠道的机构。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通过医疗咨询微信群,认识了专门负责接洽和管理孕母的陈某。两人一拍即合,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后勤托管协议》,约定由陈某雇佣代孕母亲,并负责提供代孕母亲、代孕母亲的管理及幼儿的出生与看护等



协议中,张某、陈某分别作为委托方、受托方,就承包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达成共识。


● “代妈佣金15万元,每月工资3千元、托管费7千元,中介费3万元,移植补偿每次5千元”

● “剖腹产加付代妈2万元,双胎额外加付3万元”

● “非代妈原因超12周流产,需补偿代妈1万元整,超20周补偿2万元”

……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陆续介绍了5位“客户”给陈某,总转账金额合计104万余元


2020年11月,因合作破裂,张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认为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无故增加项目费用,且移植成功率较低,并对代孕母亲管理、照顾不周,导致其委托人心生怨怼将其诉至法院进行索赔,使其遭受高额损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104万元


陈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张某收取客户费用后转交给自己的自己只是代收代付用于支付孕妈住院、产检、生活及保姆工资等费用,并非其个人所得,因此其无需返还上述财产


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告均系从事商业代孕业务的相关人员,而商业代孕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管理费,其主张的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且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并于今年3月19日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广州省佛山市公安局。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和陈某均为从事商业代孕业务的人员,两人之间订立《后勤托管协议》等种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还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因代孕引发的法律案件时常见诸报端,衍生的犯罪行为更是涉及非法行医罪、遗弃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多种罪名,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的相关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在今年刚施行的《民法典》中,虽未对代孕行为作出规制,但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之,我国法律不允许任何机构通过从事或提供代孕服务而谋求商业利益。本案中,张某和陈某从事的商业代孕业务以获利为直接目的,属于非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我国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私自采精、采卵都是违法的,若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代孕违法,切勿越界!


法条链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素材来源:民一庭


END





往期推荐


 乐清法院再掀涉金融案件执行风暴

▶ 鸭农欠钱不还,法官这么做,各方都笑了

▶ “午间立案”来了!上班族再也不用工作日请假了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清法院

公正廉洁  高效为民


官方抖音:@ 乐清法院

官方微博:@ 乐清法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